重要通知
关于全省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并入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广永期货有限公司

关于全省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并入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广永期货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将原来工行的全省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并入到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

期货投资者、银行和期货公司原来三方签订的《期货保证金自助转账服务协议书》,将更改成期货投资者和银行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期货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签订的《银期转账服务协议书》。三方协议更改为两两协议后,主要条款变更如下:

一、银期转账渠道变更。原系统期货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的电话(或网上)银行服务系统或期货公司网上电子期货服务系统自行进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新系统期货投资者可通过银行柜面、银行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期货公司网上电子期货服务系统自行进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转账金额的最高设定。原系统期货投资者当日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入到期货保证金账户单笔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新系统期货投资者当日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入到期货保证金账户不设最高限额。

三、系统切换后银行为期货投资者提供如下业务收费方式:

1、按笔收取转账手续费,具体区分同城个人、同城法人、异地个人以及异地法人四种不同的情况。

2、按年费制收取,具体区分同城个人、同城法人、异地个人以及异地法人四种不同的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表:

 

投资者类型

收费类型(单位:人民币元)

按笔收费

按年费收取

同城

异地

同城

异地

个人投资者

暂免

5

暂免

每月45,全年共计540

法人投资者

暂免

10

暂免

每月150,全年共计1800

3、目前为我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业务优惠期,所有转账费用暂免。业务优惠期满后将按上述标准收取转账费用,若收费标准变更我行将提前15天在各营业网点公布。

四、系统切换后,通过工行渠道进行银期转帐操作有以下变更:

1、网上银行的变更:由原来在“分行特色”板块转帐变更为在“网上银期”板块进行银期转帐;

2、电话银行的变更:登陆95588电话银行后,选择“证券业务请按3 ”,之后选择“集中式银期转帐请按8” 来进行银期转帐。

对于本次工行银期转帐系统并入全国集中式银期转帐系统的升级,期货投资者若有异议可于2009年12月5日前到银行和本公司各网点咨询及办变更手续。否则,将视同期货投资者默认此前签订的《期货保证金自助转账服务协议书》(三方协议)变更为与工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及与广永期货有限公司签订《银期转账服务协议书》(见附件),并于2009年12月5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永期货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0日 


附件: 

银期转账服务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证件种类及号码:

银行结算账号:

期货保证金账号:                 联系电话:

 

乙方:广永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红盾大厦10楼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电话:020-85599010   网站:www.gyqh.ne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规则以及乙方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银期转帐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业务流程及相关约定

第一条  甲方必须按照实名制原则在乙方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并在相关银行开设同名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建立银期转帐对应关系。

第二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银期转帐服务前,必须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开通申请,并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  甲方在办理银期转帐业务开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1、甲方是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盖有公章的复印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甲方的银行结算帐户。

2、甲方是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结算帐户。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银期转账业务期货公司端的开通手续后,还需到相关的银行经办网点办理银行端的业务开通手续。

第五条  甲方开通本业务后,乙方及相关银行为甲方提供以下银期转帐服务:

1、通过乙方或相关银行提供的银期转帐系统划转期货保证金。

2、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期货资金账户余额。

3、银期转账业务的变更和撤销。

4、乙方及相关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甲方通过银期转帐系统出入金,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划转。

第七条  本转帐服务的开放时间是每一交易日的上午8:30—下午3:15,如有变更,以乙方的公告为准。

第八条  甲方从期货保证金账户出金至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乙方的金额限制:单笔出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当天最多可出金两笔,且不超过可用资金余额的80%。如出金额需要超过以上限制的,需提前与乙方预约,并须得到乙方的同意。乙方若调整上述出金限制规定的,以乙方在公司网站的有关公告为准。

第九条  甲方如需变更基本信息和银行结算帐号,须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乙方变更完毕后,再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义务等违约情形;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对本人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银行结算账户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等资料要严格保密,防止外泄,对密码相符的委托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对因甲方交易密码失密(包括但不限于该密码被破解、被盗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应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在资金转帐或期货交易过程中,不得恶意进行超过其期货保证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资金的操作。

第十三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变更并得到乙方的确认。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亲自办理有关资料变更业务。

第十四条  甲方如因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使用本服务时,乙方享有免责权利:

1、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或银期转帐银行结算账户任一个或同时已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

2、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为非实名银行结算账户。

3、因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或对应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引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4、甲方在本服务规定的开放时间之外下达委托转账指令的。

5、由于通讯、电脑故障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委托指令。

6、甲方因密码泄密或银行结算账户遗失等原因,在办理挂失前已被他人通过乙方服务系统冒领资金。

7、因甲方资料(如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等)变更而没有及时向乙方提出修改申请,由此造成的资金转账不成功或非指定新账户。

8、因期货行情出现异常情况,中国证监会或期货交易所限制会员出入金而无法正常使用本系统。

9、由于甲方银期转帐对应的银行网点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当与银行网点以及乙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银期转帐业务申请并认真审核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同时执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十七条  乙方确保甲方资金的及时、有效划转,并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交易明细情况,供甲方核对。但因网络数据传输或转账系统等原因导致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权益出现差错,在经乙方核对确认后,乙方有权进行冲正,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第十八条  乙方要确保期货保证金的安全,严格甲方期货保证金与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挪用甲方保证金。

第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本服务的有关咨询,以及指导甲方对本服务的操作使用。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风险与信用情况,降低甲方出金的最高限额。在行情出现巨幅波动、涨跌停板等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降低出金最高限额直至0。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甲、乙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甲、乙任何一方或多方无法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免除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及相关银行系统已成功记录甲方开通本业务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失效情形出现或甲、乙双方的期货经纪合同关系终止。

第二十六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失效:

1、甲方撤销本服务;

2、乙方与相关银行解除合作关系;

3、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个人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甲方(法人投资者)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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